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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-2008条文说明
14 噪声控制
作者:荣钦净化 时间:2023-12-06 11:02:41 浏览次数:0

14 噪声控制

14 噪声控制
14.1 一般规定

14.1.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噪声控制的基本要求:一是应满足电子产品生产的要求,不能因为洁净室内的公用动力设施等引起的机械噪声、气体动力噪声,影响电子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或由于噪声的影响降低产品的质量;二是保护洁净室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,保持工作人员有舒适、安全的工作环境。

14.1.4 电子工业洁净室(区)的噪声频谱限制值,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,各频带声压级不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GB 50073-2001的规定,现将该规范的相关规定摘录在表28中。

 

14.2 噪声控制设计

14.2.1、14.2.2 噪声控制设计,一般应充分考虑声源设备的选型、布置和降噪隔声措施。工程实践和洁净室内噪声测试表明:一是在进行洁净厂房的平面、空间布置时,在工艺布局可能的情况下,宜将发声类设备集中布置,并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技术措施的合理安排;二是在洁净厂房内公用动力用房、空调机房、洁净室(区)的围护结构设计时,应认真分析研究各类发声设备的特性、性能参数后,合理地选用围护结构的构造、材料,以达到良好的隔声性能;三是洁净厂房内,包括公用动力系统、洁净室(区)内应选用低噪声产品,以确保洁净室(区)内的噪声控制要求;当选用的设备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时,应根据设备的特性、性能参数、外形尺寸等因素,设置专用隔声室或隔声罩或隔声屏或隔声器等隔声设施。

14.2.3 本条规定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的主要声源设备——公用动力设备,如各种压缩机、泵类设备、净化空调系统等的噪声超过规定时,应设有隔声、消声、隔振等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。工程实践表明,动力站房、空调机房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、门窗、顶棚等,均应采取吸声、隔声处理;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公用动力设备、风机等设备的四周、顶部,应根据这些设备的特性、性能参数、外形及其尺寸等因素,采取设置隔声罩、隔声屏或悬挂吸声体等噪声控制设施;为了进一步降低空调机房、动力站房内控制室的噪声声压级,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,宜对控制室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、门窗和顶棚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进行隔声处理。


此文关键字:噪声控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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